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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建辉孙 新2015年9月9日 A05: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战后处理的重要的一环,在日本的东京建立了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的战争指导者进行了审判。这一审判通过公开战争期间大量的秘密资料和重要的证人的证词,把日本军国主义指导者的罪恶行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也为历史研究者提供了充分的资料。所以说,东京审判是对历史的巨大贡献。

  就在世界各国“接力”纪念二战胜利70周年之际,日本国内却涌起一股否定侵略历史、试图与战后体制诀别的暗流。人们看到:东京审判所提出的理念并没有被贯彻到底;特别是在日本,提出了否定东京审判的所谓“东京审判史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非法论”的概念,而日本的战争责任则在这一过程中被彻底掩盖了。其实,从日本投降那天起,这股暗流就蠢蠢欲动,为侵略战争翻案、质疑东京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声音不断出现,一些政客和“精英”抛头露面,大有“当年被战胜国欺负的事还没有完”的架势。因此,在战争结束70年后的今天,回顾东京审判的过程,是充分认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消除歧见与争论的有效途径,也是驳斥所谓的“东京审判史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非法论”等日本右翼保守势力歪曲和否认侵华史实言论的强有力的武器与佐证,对于知史鉴今、资政育人和弘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编者按】

  本文选自柳建辉、孙新编著的《正视抗日战争》一书。

  该书集中归纳、辨析、解读了关于抗日战争史研究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重大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廓清了许多历史迷雾,纠正了不少认识误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70年前的那场民族战争、高扬爱国主义激情颇有裨益。该书被中宣部列入“全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图书 ,”由青岛出版社出版发行。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本报独家选载该书一些内容以飨读者,共同纪念中华民族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东京审判的准备与原则

  对日本的军国主义、德国的纳粹和意大利的法西斯进行严厉的制裁是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正义的主张。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3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8月8日,美、英、法、苏4国通过了《关于追究及惩治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犯罪人的协定》,即《伦敦协定》。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战后分别在德国与日本开始了对战争罪犯的审判。

  1945年9月11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GHQ)总司令麦克阿瑟开始发出对战犯的逮捕名单。到1945年末,作为A级战犯嫌疑人被拘留的军人、皇族、阁僚、官僚、财界人物和超国家主义团体的首脑等已超过百人,另外还有属于B、C级的战争犯罪嫌疑人约2.5万人在各地被逮捕,其中梨本宫守正是唯一的皇族。

  1945年12月8日,以美国人基南(Jo?seph Keenan)为局长(首席检察官)的国际检察局(IPS)设立,从其他10国中分别选出了参与检察官。到1947年,检察官的人数已经为487人。在国际检察局中,美国的检察官占多数(最多时达76位),检察活动也是以他们为中心进行的。基南将国际检察局成员分成从A到H的若干组,按照专题与时间分别搜集相应的证据资料与证人。

  东京审判的法官是根据法庭的条例,由签署受降文件的9个国家的成员组成。后来为与远东国际委员会的构成国相适应,追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审判长是麦克阿瑟任命的澳大利亚人韦伯(William FloodWebb)。

  东京审判允许被告个人通过日本陆海军省或外务省以及律师协会选择主辩护律师,被选定的主辩护律师还可指定若干名助手。所以,到开庭前,日本方面组成了以鹈泽总明为团长、清濑一郎为副团长的辩护团。(清濑一郎在战争中曾担任过陆军省国际法顾问,所以被指定为东条英机的主辩护律师。他在审判中提出的谬论至今仍被战后日本的右翼作为攻击东京审判的理论根据。)辩护团的基本原则是:不涉及天皇的战争责任;为国家辩护;在前两项基础上积极为个人辩护。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3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他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以往的对战犯的审判,一般是依据国际法中“通常的战争犯罪”原则。这一次审判则侧重于上述“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 这两项是对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反和平罪”“反人道罪”“ 和 更强调战争指导者的责任,这是战犯审判史上的重大突破,表明人们开始意识到发动战争的责任应当主要由战争的指导者承担,要将他们的战争责任与一般国民的责任区分开。应当说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对“指导者”的审判不彻底,而国民又没有自觉地建立起战争责任意识,则会产生整个社会缺乏战争责任认识的问题。日本的战后处理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对战犯的正义审判

  东京审判对战犯诉讼的追究时间是从1928年1月1日开始到1945年9月2日为止,也就是说,审判是对在这一期间犯有上述3项罪行的指导者和主要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1946年4月17日,国际检察局中负责选择被告的执行委员会经过几轮选择,终于确定28人为A级战犯作为被告被起诉。

  国际检察局向法庭提出了起诉书后,日本方面的辩护团先是要求延期,所以公审从5月3日才开始。然而,在宣布法庭成立后,5月6日,日方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便就审判的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他首先对首席法官韦伯提出回避的动议,令法庭感到吃惊。接着,他又在5月13日提出了所谓的“审判管辖权”的质疑。

  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清濑首先声称《波茨坦宣言》不仅针对日本,而且针对盟国,然后站在“日本的投降不是无条件的”立场上,认为审判只能根据《波茨坦宣言》第10条规定的严厉制裁虐待盟国俘虏的残虐行为,而不能审判该规定以外的问题;盟国建立的法庭不具有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与 起诉的权限;“反和平罪”是战争开始的时候还不存在的罪名,因此相当于“事后法”,而“事后法”是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总之,清濑的核心主张是要否定日本政府与战争指导者反和平和反人道的战争犯罪与战争责任。

  基南检察官当即提出反驳。他首先指出一系列投降文件均表明日本的投降完全是无条件的,而法庭的条例是根据《波茨坦宣言》第6条中明确提出的从世界上驱除军国主义的精神、《布鲁塞尔条约》、《日内瓦议定书》,特别是《巴黎非战公约》,不存在事后立法的问题,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指导者进行的审判是完全正当的。

  围绕管辖权的争论,在检察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了两天。5月17日,首席法官韦伯接受检察方的“审判理由将体现在未来的宣言中”的建议,而驳回辩护方的主张。在1948年11月发表的《判决书》中,则明确地批驳了辩护方的意见。《判决书》引用了《木户幸一日记》中1945年8月10日天皇对木户的讲话,证明天皇在决定签署投降书之前,就已经预料到将来被审判的不仅是违反战争法规的通行的战争犯罪者,而且包括战争指导者,所以他才说:一想到……要处罚战争责任者“感到很难忍受……但是今天必须忍受。”《判决书》进一步指出:本审判无条件地赞成纽伦堡审判的意见与原则,侵略战争在《波茨坦宣言》之前就已经被确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所以“辩护方的抗辩没有根据”。这一辩论可以说是维护东京审判正义性的重要的斗争,对于判断审判的性质具有相当的意义。

  6月4日,基南开始代表检察方进行陈述,宣读《起诉书》,在《前言》中叙述了判决的正义性,强调这是一次对破坏人类社会自由与尊严的行为的审判,是维护世界文明的斗争和防止破坏人类文明的有效手段。辩护方对法庭采用的被起诉对象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仍然为首席法官所驳回。

  6月13日开始进入起诉与举证阶段,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1月24日。检察方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共计有55条,由第一类“反和平罪”(第1-36条)、第二类“屠杀”(第37-52条)和第三类“通行的战争犯罪和反人道罪”(第53-55条)组成。《起诉书》共分10部分。为起诉提供的证据仅被法庭采纳的就有书面证据2282件,证人超过100人。

  在进入辩护方的举证阶段前,辩护方首先提出的理由称检察方以55条原因起诉对判断被告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求驳回公诉而释放被告,这一动议理所当然地被首席法官驳回。于是,从1947年2月24日到1948年2月10日,以辩护方的举证持续了1年的时间。清濑一郎代表辩护方分6部分宣读辩护前言,中心思想认为战争中日本的行为是主权国家的行为,而审判根据国际法要求个人负责是没有道理的;日本的“八纮一宇”是“世界同胞主义”原则,不是侵略主张;“九一八事变”、“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并非征服世界的一贯的计划,而是在行使自卫权。

  控辩双方都提出了2万多页的庞大的证据资料,也提出了许多证人。但是,比较起来,辩护方的书面资料因证据不充分就被法庭驳回的相当多。例如:对于南京大屠杀,辩护方仅仅提出了3件书面资料和3名证人,所以辩护方证据十分软弱,大部分属于狡辩;检察方提出的原内大臣木户幸一和被称为日本政府中“最后的元老”的西园寺公望的秘书原田熊雄的日记作为证据则有相当大的冲击力。

  辩护方的举证结束后,检察方和辩护方进行了最后陈诉,1948年4月16日结审,暂时休庭。

  11月4日再次开庭, 《判决书》,宣读 直到12日宣读完毕。《判决书》的英文本厚达1218页,共有10章,在认定了战犯的一系列罪行后,第十章是对25名战犯的判刑决定。判决结果为:28名被告中,除大川周明因精神障碍而被免予起诉,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在审判中途病亡外,其余25人均被认为有罪,判处绞刑的有7名: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判处终身监禁的有16名: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判处20年监禁的1名:东乡茂德;判处7年监禁的1名:重光葵。

  麦克阿瑟认可这一判决,但表示没有继续进行准A级战犯审判的意思。本来皇族和财界中的准A级战犯在审判前后即开始释放了,而在对东条等7人的绞刑实行后的第二天,被拘留到最后的17名准A级战犯嫌疑人也被释放了。到这时为止,被释放的准A级战犯包括皇族、原阁僚、原财界与政界官员、超国家主义团体首脑和军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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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在日本独立之际缔结了《旧金山和约》,第11条指出:日本承诺作为国家接受东京审判的判决。后来在1956年,日本被接纳为联合国成员。从此,日本成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社会的一员。所以,日本应当尊重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履行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

  审判的意义与局限性

  (一)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东京审判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反映基本是支持与肯定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待东京审判,其积极的一面是主要的,但是也存在消极的一面。我们需要站在历史与现实结合点上,一方面考虑对战争本身问题的教训的总结和面向未来的发展,一方面考虑到战后国际法的发展,从两个方面来全面评价。

  第一,东京审判是战后第一次试图沿着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所走过的侵略道路,通过追究日本违背国际法所进行的破坏和平及残暴的非人道的行为,对日本的战争责任进行系统的分析。在公审的时候,数量相当庞大的日本国民原来根本不知道的事情的真相被披露出来,特别是如日本在中国进行的鸦片流通、巴丹的死亡的行军、泰缅铁路等对同盟国俘虏的虐待、南京大屠杀、屠杀新加坡与马尼拉华人等残暴的行为在国内外都产生了巨大震动。由于战争中的日本国民生活在言论管制中,一直对政府宣扬的解放亚洲的“圣战”深信不疑,因此对那些日本的加害的事实几乎一无所知。在审判中被揭露出来的这些事实,对日本人的心灵是一次强烈的冲击,也对日本战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由于东京审判不仅是同盟国对被告的处决和判刑,更重要的是通过国际审判的方式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的战争犯罪,因此盟军总司令部利用战后占领日本的特殊的条件行了广泛的资料的搜集,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大量充分的战争犯罪的证据,将数量庞大的机密资料公布于世。从开庭到宣布判决,涉及12个国家的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宣誓口供书,法庭处理的证据超过8000件。利用这些历史资料,东京审判系统地证实了日本进行的侵略战争的罪责。如果没有东京审判,日本自己不可能从整体上搞清楚侵略战争的责任问题。

  第三,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提出“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是有开拓意义的。国际法学者藤田久一在《何为战争犯罪》一书中说:不管怎么批“评, ‘胜利者的审判’说是 也好, ‘事后法’说是 也好,但是事实上是从此以后再有新的战争犯罪就一定会遭到谴责,甚至在战前、战争中尚未发生的那些残暴行为,一旦发生就会被视为犯罪,根据当时国际社会的需要而进行审判,这实在是从东京审判开始的。所以从战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法的发展来看,需要对东京审判有客观的评价。战后的国际社会不仅没有取消和放弃那些犯罪概念,而且承认那些犯罪概念并且将其普遍化了。”以横田喜三郎、家永三郎等为代表的一部分日本的知识分子认为:审判是“为了防止侵略战争的发生而在‘国际法上的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法理已经普遍化了。从这一意义上说,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出发点,这是不能否定的事实。

  (二)东京审判的历史局限性

  东京审判中确实有许多重要的战争责任未被追究,这也是必须指出的。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也从另一方面影响了日本人战后的历史认识。

  第一,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样,对战争犯罪的定义是“反和平罪”、“反人道罪”、“通行的战争犯罪”3项原则,但是在实际上强调了“反和平罪”,但没有把“反人道罪”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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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纳粹法西斯对犹太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惨无人道的屠杀,纽伦堡法庭的条例中把“反人道罪”规定为“所有对一般平民的杀戮、灭绝、奴役性的虐待和使用、强制性的迁移以及其他的非人道性的行为”。日本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也都进行了非人道的暴行。战争时期日本根据治安维持法对本国国民进行了镇压以及宗教迫害,同时对殖民地朝鲜、(中国)台湾以及其完全占领的中国东北地区进行了残酷的统治,强迫所谓“帝国臣民”的朝鲜人和台湾人参加军队,或到日本当劳工,妇女则被强制性地成为“从军慰安妇”,而日军在中国华北地区实施“三光”政策,强抓中国劳工。这些都属于“基于政治性、人种性以及宗教性理由的迫害行为”,当然应当作为“反人道罪”来进行追究,但没有被当作追究的对象。

  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几乎没有提到过把日本对朝鲜、中国台湾和中国东北的殖民统治问题和殖民统治的暴行作为战争犯罪来进行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对日本国民的虐待行为也被置于审理的对象之外。典型者如“从军慰安妇”问题。战后只在个别的审判中涉及这一情况。在美国的关岛,中国的太原、南京以及徐州,也各有一例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审判。但是,在东京审判中,“从军对慰安妇”却根本没有触及。也就是说,战争最大的受害者即亚洲民众的被害没有被摆到正面。这是东京审判的重要的缺陷之一。

  第二,在东京审判中,由于美国的作用,有目的地掩盖了重大的战争犯罪事实,即日本军队违背国际公约在中国进行的生物战(细菌战)和化学战(毒气战),包括用活人进行的生物和化学的人体实验的事实。

  事实上,国际检察局在搜查阶段已经接触到了日本军队的细菌部队(731部队)的问题。当麦克阿瑟和GHQ的第二情报部部长威罗比得知日本细菌部队使用活人进行实验获得了十分重要的研究成果后,决定为使美国秘密地独占这一成果而免除有关人员的战争责任,所以阻止了对该问题的追究。这一决定也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所以对日本的生物战的追究问题根本没有写入起诉书。

  国际检察局也收集到了包括中国政府的调查报告在内的日本军队在战争中进行大规模毒气战的充分证据,并将其记载在起诉书的附录中(附录D,《通行的战争犯罪与反人道罪》中关于违反行为的细目第九节)。但是,这一追究受到了来自美国陆军部的强烈反对,因为一旦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责任进行追究,就会影响美国今后使用毒气武器。1946年6月1日,后来成为美国总统而当时的陆军参谋总长艾森豪威尔通过麦克阿瑟发给首席检察官基南一封机密电报。于是,关于这一战争责任所搜集的证据没有被利用,本来要宣读的起诉书中的相应部分没有被涉及,国际检察团最终放弃了对这一罪行的指证。

  第三,天皇的战争责任被免除。

  当时国际舆论要求追究天皇的声音很强烈,美国也不例外。盖洛普民意调查的结果是:美国国内主张追究天皇战争责任的比例最高,所以美国国务院、陆海军部共同组成的调整委员会(SWNCC)在1945年10月22日曾要求麦克阿瑟收集天皇战争犯罪的证据。澳大利亚代表向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中就包括了天皇。日本政府最关心的也是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并决定为使国际审判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而进行“国家辩护”。

  1990年公开的《昭和天皇独白录》证明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的过程是美国与日本政府中的一部分人共同谋议的过程。

  本来,天皇在1945年9月27日拜访麦克阿瑟的时候曾说过“一切的战争责任在自己”这样的话。作为翻译的奥村胜藏看来“由于事关大局,所以从自己的记录中删下去了”,但是被后来担任天皇与麦克阿瑟会见时的翻译的外交官松井明记录了下来。

  1947年12月东条英机在作证的时候,也曾经出于对天皇的忠诚而无意中证明了发动战争这样的重大的决策出自天皇的事实。但是,基南通过田中隆吉、松平康昌、木户幸一的渠道找到东条做工作。于是,东条收回了原来的证词,声称是军队违背了天皇的意志而与美国开战,而结束战争才是天皇的意见。事实真相正如韦伯针对基南发言的反诘:“既然说结束战争是由于天皇的决断,可见直到战争结束,天皇的权限是毋庸置疑的。由此也能够想象战争开始的时候天皇的权限。”

  但是,麦克阿瑟已经明确了为了使美国在日本的占领更加顺利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天皇的方针,所以根本不打算起诉天皇,也不准备搜集有关的证据。他在给陆军参谋长艾森豪威尔的电报中称没有发现指称天皇为战争罪犯的确凿的证据,并且声称如果起诉天皇,将面临日本国内的抵抗,美国将不得不增派100万军队和数十万行政官员。接着他就竭力阻挠对天皇的追究,并在4月3日得到了远东委员会的认可。基南根据麦克阿瑟的意见,表明不将天皇作为战争罪犯起诉。尽管有的国家提出至少应让天皇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但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天皇的战争责任终于被免除了。

  1992年,日本NHK为制作关于纪念“终战”的节目,追究为什么没有审判天皇问题。在采访当时国际检察局两名成员的时候,他们称当时内部已经知道不对天皇追究,但是没有文件,IPS资料中关于天皇责任问题的内容很少。基南为统一国际检察局的意见,不正面讨论天皇的问题,只是确定没有天皇的战犯嫌疑人名单这种策略性的方法。但是,来日本的美国检察方的成员都认为应当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基南本人1945年12月26日在给友人的信中说:“有人认为天皇对结束敌对关系起了很大的作用,是救了美国人的命,其实是错误的。我的意见是今后天皇制的存在是极其危险的,应当除去。”

  东京审判之所以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全过程的主导权都被美国掌握着。审判法庭的设置和实施规则对“战争犯罪”概念的规定等都由同盟国军最高司令官(SCAP)麦克阿瑟决定。虽然澳大利亚和苏联极力反对,但是美国在逮捕战犯嫌疑人等审判准备的过程中一再地制造既成事实,因此基本上贯彻了美国的意图。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的条例,决定了东京审判的基本的原则。同纽伦堡审判法庭的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从任命检察员和审判员开始,就很清楚权力是掌握在SCAP即美国的手中。所以,东京审判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美国的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是其占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纽伦堡审判法庭由美、英、法、苏4国在对等的立场上设立和进行工作的情况很不相同。(下转A7版)

  《正视抗日战争》一书被中宣部列入“全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图书”,由青岛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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